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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投資者權益保護 | 抵制非法證券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024-05-15

        2024年515日,是新《證券法》及新國九條出臺后的首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本月也是全國防非宣傳月,近期我們將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3類形式、如何防范及相關法律的支持進行了整理發布,希望投資者謹慎投資,提高風險識別意識,遠離非法證券活動。



        一、非法證券活動定義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二、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形式

        1、非法發行股票,是指非上市公司公開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累計超過200人對外轉讓股權,且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即構成非法公開發行股票。

        2、非法薦股,是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向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行為模式主要包括網絡直播薦股、微博微信薦股、軟件薦股、線上線下培訓薦股等。

        3、場外配資,是指證券公司以外不具備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質的機構或個人向投資者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賬戶上使用其借來的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

        三、典型案例及對應司法解釋

        案例一:非法發行股票之“原始股”認購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1年,3年后該公司在其所屬區域性股權市場核準掛牌交易,隨后,其在某地方召開“定向增資擴股”發布會,該公司在發布會中宣城,公司是國內一家主營風力發電的高科技領先企業,產業遍布全球,并于當年5月在其所屬區域性股權市場完成了“掛牌上市”,目前通過“股權眾籌”方式的定增資金主要用于進一步開展企業相關主營業務。提出“原始股受讓”方案:投資真通過認購“股份”受讓相應數量原始股,隨后以投資資金為技術,3個月為期限,逐月支付5分利息,并承諾原始股年化收益68%。該消息一經發布,當即引起投資者認購狂潮。發布會現場有500余人簽署股權眾籌協議,該公司收取約1億元投資金。然而不到2個月,該公司發生對付危機,隨后“跑路”。

        近年來不少不法分子和法人代表利用投資者對“原始股”的熱衷,惡意混淆滬深兩市的“中簽新股”概念,混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大搞“原始股”交易騙局。這些公司以證券投資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原始股認購”等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202231日起施行)第十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二:非法中介機構之花式薦股

        深圳某公司自研所謂大數據選股策略軟件,通過公司網站、APP和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包裝成“漲停推薦”、“XX大師”、“早盤XX”等產品服務,向投資者按月或者按年收取訂閱服務費。投資者付費后,即可通過公司的APP、微信公眾號等接受相應的薦股提醒。該公司并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質,其銷售的各類服務產品向客戶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選擇建議或買賣時機建議,屬于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即為“薦股軟件”,該行為構成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被舉報后,該公司被證券監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措施,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共計罰沒逾千萬元。

        隨著互聯網上自媒體平臺的快速發展,很多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APP、抖音、快手、小紅書等進行形式進行花式薦股,例如在這些平臺上以“股神”“大v” “證券從業人員”等自居,將投資者引流至微信群、QQ群進行免費分享、內幕消息和漲停板推薦,不少股民因聽信“股神”的推薦,最終血本無歸。這類行為均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應當經過證監會核準。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以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等規定,只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經營資質的證券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以證券公司名義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屬于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未經批準,以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其他名義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應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場外配資

        2020年4月,甲某通過互聯網購買并建立某虛假股票配資平臺,并成立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甲某以配資買賣股票可獲高額回報為疑惑,誘騙他人向其公司賬戶入金進行股票投資,但投資人投入的資金并未進入真正的證券交易所,甲某以此騙取投資人的投資款。20206月至8月,投資人向該平臺共計入金130余萬元,出金32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據此,判決甲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如何防范上述3種常見非法證券活動

        1、非法發行股票。如果股票發行或者轉讓采取了廣告、發布會、說明會、網絡等公開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證監會的核準,如果沒有證監會的核準文件,就可判別是非法發行股票;其次需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監會批準。

        2、非法薦股。警惕陌生來電。投資者在接到陌生人主動通過電話、QQ、微信等工具與自己聯系時,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不可輕信。

        3、場外配資。拒絕場外配資,“場外配資”機構均不具備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資質,投資者需要融資融券服務需要到正規的證券經營機構辦理。警惕虛擬盤交易,有的場外配資甚至采用虛擬盤等方式,并承諾高收益、高回報,該行為涉嫌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投資者需理性參與資本市場

        伴隨著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期貨和衍生品法和新“國九條”的相繼出臺實施,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規則為具體指引的投資者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同時,先行賠付、行政和解、責令回購、代位訴訟、中國特色集體訴訟等新型維權方式不斷推出,相繼落地見效,大幅提升了賠付效率,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新“國九條”更是明確強調了金融為民的服務宗旨,將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置于首位。

        中際旭創提醒廣大投資者應選擇經中國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核準公開發行的證券品種作為投資對象。投資者在做決策前務必謹慎,可先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或行業協會進行咨詢。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參與證券活動,選擇正規機構和產品,自覺遠離和抵制場外配資違法活動。千萬不要相信任何“高額回報”,投資股票要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投資者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后,請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映。同時,應妥善保管好合同、匯款單、銀行流水等憑證以及通話短信記錄、交易記錄等材料,提供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便其查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提醒,根據《證券法》規定,參與非法證券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文章配圖部分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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